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
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土地征收工作,确保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有关要求,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完善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调整完善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区片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比 20% ,安置补助费占比80%。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如高于原补偿标准,在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
附件: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反馈结果说明